几年前,一起导游利用旅行团游客“托带”洋酒入境被海关定性走私处罚的行政纠纷案尘埃落定,经一审、二审法院判决宣告,导游宗某走私事实成立,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案情回放
海关经调查后认定,17名旅客携带的洋酒均为导游宗某所有,宗某作为专业导游,以“化整为零”的方式企图钻法律的空子,偷逃应纳税款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海关对涉案洋酒全部没收。
宗某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。
诉讼情况
诉讼过程中,宗某多次提出与现场陈述不一样的辩词,称虽然19瓶洋酒都是她在境外免税店统一刷卡购买,但只有2瓶是她自己所有,其余17瓶都是为了赚取店铺积分而帮随团旅客代刷,过关后再统一收取费用,并不是要求随团旅客帮她携带洋酒过关,海关不能因为是她一个人买单就全部认定是她一个人的货。
一审、二审法院经查明均认为,根据宗某在旅检查验现场的自认以及涉案游客确认的事实,结合本案其他证据,足以认定宗某从海关旅检大厅入境时,未向海关申报,以其本人或请游客帮忙携带的方式,将涉案19瓶洋酒携带入境,该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七条第(二)项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情形,属于走私行为。宗某关于涉案洋酒是帮旅客代买的诉讼主张,与宗某在行政调查阶段自认的事实以及17名游客确认的事实相悖,而且宗某也未就其称述的前后矛盾给出合理解释,法院不予采信。
海关提示
部分导游借助进出境职业便利,利用随团游客“托带”高档酒过关再到国内市场销售,从中赚取差价,谋取不法利益。因法律意识淡薄,个别导游甚至被走私团伙利用,成为团伙性走私行为的“中间商”。
如果有证据显示游客与导游存在通谋事实、明知导游的走私目的仍为其提供方便,或者游客在警示教育后再次出现同类行为,那么对游客也须按走私行为的共同实施者论处。
进出境旅客须知
◇事先充分了解海关通关规定,强化守法通关意识;
◇如实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的行李物品;
◇谨慎对待他人“托带”物品要求,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
供稿单位:深圳海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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洋酒 走私 食品安全 海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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